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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改革三省试点方案细则

2018-07-26 11:16:33

 

陕西

  

  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六大方面工作。

  建立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机制  

《方案》提出,要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机制,强化建筑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开展多种形式职业培训、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激励、培训专项经费及职业技能考核等机制。

明确建筑用工工资管理行为

  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全面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一卡通”,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行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劳保统筹在内的劳务费委托银行直接代发的办法。

构建社会保障体制  

制定建筑工人劳保统筹返还办法,将建筑工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简化审批试点公司劳保项目返还审批程序,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优先将“保障房公寓、员工宿舍”向试点公司建筑工人提供。

鼓励小微技能企业发展  

引导建筑企业拥有自有技术工人,鼓励有一定技术特长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技能企业,同时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发展。

开展务工网项目建设

利用“互联网+”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网,统筹安排开发建设务工网项目,建立健全务工网管理制度,把务工网建成建筑企业、项目建设劳务用工分包和建筑工人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住建、人社部门将建立失信企业及人员“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及人员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惩戒。

 

浙江

  

(一)鼓励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成立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鼓励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试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作业企业就分包的劳务作业签订劳务作业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包括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本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体系,根据劳务作业的特点、专业、人员层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三)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民工工资支付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专业作业企业的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对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内部的专业作业企业、人员数据库,根据专业作业企业的管理实力、作业人员技能、规模、业绩、违约记录等关键指标,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风险防范机制。

(四)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劳务人员培训机制,坚持“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培训机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认证工作,鼓励有认证资质的考核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进行水平认证,引导企业建立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的劳务作业队伍。积极争取和落实财政资金对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和技能水平认证的支持,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职业技能水平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五)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严格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专业作业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监督专业承包企业、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并留存相关资料。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杭州、嘉兴市要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六)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开设“劳务用工改革试点”专栏,公布试点项目、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具有职业资格的劳务人员等信息。推行劳务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公布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专业作业企业列入“慎用劳务企业”名单,提醒全行业谨慎使用。

(七)推进劳务分包计价管理改革  

深入跟踪调查建筑劳务市场价格,切实解决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不匹配问题,力争在定额人工定价模式上取得重大突破,推进劳务市场承发包定价模式市场化改革,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

  

安徽

 

(一)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三)建立“三项”制度清单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四)明晰“三方”用工关系  

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 上一条信息: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 下一条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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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改革三省试点方案细则

    2018-07-26 11:16:33

     

    陕西

      

      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六大方面工作。

      建立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机制  

    《方案》提出,要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机制,强化建筑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开展多种形式职业培训、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激励、培训专项经费及职业技能考核等机制。

    明确建筑用工工资管理行为

      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全面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一卡通”,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行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劳保统筹在内的劳务费委托银行直接代发的办法。

    构建社会保障体制  

    制定建筑工人劳保统筹返还办法,将建筑工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简化审批试点公司劳保项目返还审批程序,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优先将“保障房公寓、员工宿舍”向试点公司建筑工人提供。

    鼓励小微技能企业发展  

    引导建筑企业拥有自有技术工人,鼓励有一定技术特长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技能企业,同时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发展。

    开展务工网项目建设

    利用“互联网+”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网,统筹安排开发建设务工网项目,建立健全务工网管理制度,把务工网建成建筑企业、项目建设劳务用工分包和建筑工人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住建、人社部门将建立失信企业及人员“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及人员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惩戒。

     

    浙江

      

    (一)鼓励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成立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鼓励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试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作业企业就分包的劳务作业签订劳务作业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包括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本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体系,根据劳务作业的特点、专业、人员层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三)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民工工资支付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专业作业企业的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对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内部的专业作业企业、人员数据库,根据专业作业企业的管理实力、作业人员技能、规模、业绩、违约记录等关键指标,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风险防范机制。

    (四)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劳务人员培训机制,坚持“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培训机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认证工作,鼓励有认证资质的考核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进行水平认证,引导企业建立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的劳务作业队伍。积极争取和落实财政资金对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和技能水平认证的支持,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职业技能水平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五)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严格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专业作业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监督专业承包企业、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并留存相关资料。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杭州、嘉兴市要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六)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开设“劳务用工改革试点”专栏,公布试点项目、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具有职业资格的劳务人员等信息。推行劳务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公布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专业作业企业列入“慎用劳务企业”名单,提醒全行业谨慎使用。

    (七)推进劳务分包计价管理改革  

    深入跟踪调查建筑劳务市场价格,切实解决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不匹配问题,力争在定额人工定价模式上取得重大突破,推进劳务市场承发包定价模式市场化改革,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

      

    安徽

     

    (一)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三)建立“三项”制度清单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四)明晰“三方”用工关系  

    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 上一条信息: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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