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筑报 1周前
2018年10月1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的决定: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此条删除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再需要委托监理这个条件了。这是取消强制监理的节奏啊,今天的监理圈议论纷纷……)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原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此前多地曾发布通知,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监理发包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监理服务不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三、简化监理招投标手续,依法必须履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四、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文规定,对某些工程不再要求强制招标和工程监理了,其实山东、天津、湖南等地也早已发布了类似规定,联想到国家即将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一股取消强制招标与监理之风悄然刮起。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
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精简施工许可手续。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及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证明,改为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
三、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全市施行。本通知中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与《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一致。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有这么一段话:“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这短话与过往很多表述并不相同,少了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那么少了监理的主体责任又意味着什么呢?
监理资质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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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业作为传统行业,其改革的难度,也算是块“硬骨头”,“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理清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对建筑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具有重大意义。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二十个改革发展的重点,可以说是给建筑业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是住建部于今年7月发布的,该通知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包含18个,可谓是覆盖了我国所有重要重要部门的一则改革方案通知,可谓是建筑行业在近年来发布的最大影响的一此改革意见。
住建部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权威解答了上面这些问题。“十三五”期间,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未来几年,资质怎么改?招投标怎么改?承发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价怎么改?建筑业体制怎么改?重点发展哪个区块?重点扶持哪些企业?建筑业未来该如何发展及改革?
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大家深入了解一下政策背景及意义,只要把这些看懂、领悟那么相信各个建筑企业的未来如何定位及企业的生存就不用去担心了。
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小结:行业监管发展方向将从“重企业资质”向“以信用体系、工程担保为市场基础,强化个人执业资质管理“的方向转变。
以下整理补充已经取消/拟取消的资质大致情况:
01 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02 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03 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
2017年7月,根据招标投标协会的座谈会通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等会议内容进行研究座谈,在国务院“放管服”的背景下,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
04 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将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离正式文件出台应该不会很长。
05 工程咨询资质、地质勘查资质、物业一级资质等40项行政许可取消(点击查看原文)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小结:增加企业招标的自主性,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财政部颁布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住建部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换句话说,此次的调整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对于建设单位的排他性。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小结:“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是必然的选择。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的主要目标:
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创新,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基础、国际化为方向、信息化为支撑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体系。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形成以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监理服务的企业为主体,以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骨干,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分工合理、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行业布局。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
主要任务要求:
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小结:目前“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单方面咨询将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转变,咨询也是“总承包”。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住建部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
小结:明确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企业将被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个人将被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小结: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重点。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小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是重中之重。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小结:这是块很硬的骨头,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也只有国务院亲自抓,才有可能出成果。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小结:由交“保证金形式”转变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实现担保。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小结: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关键是要有具体落实的措施。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住建部印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人社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此外还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等系列政策。
未来几年,资质怎么改?招投标怎么改?承发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价怎么改?
建筑业体制怎么改?重点发展哪个区块?重点扶持哪些企业?
住建部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权威解答了上面这些问题。“十三五”期间,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
产业调整
1、保大: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
2、助小: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推进以特定产品、技术、工艺、工种、设备为基础的专业承包企业快速发展。
3、工匠: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 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 万。
4、创新:加强业态创新,推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
资质与执业
关于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住建部再次明确:
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从中可以读出3个重大信息:
1、资质标准还将有重大调整,资质类别要减少;
2、对“挂证”的查处力度将更大,处罚力度会更大;
3、不管是企业资质申报,还是个人执业,信用将成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根据《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建筑业将迎来8项重要改革!
八项改革
一、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承(发)包改革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
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以技术专长、制造装配一体化、工序工种为基础的专业分包,促进基于专业能力的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工程咨询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开展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鼓励企业进行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
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住宅。
推进BIM技术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支持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维图形平台的国产BIM 软件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推进全装修制定新建建筑全装修交付的鼓励政策,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成品交付比例。
四、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用工改革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
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鼓励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
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基本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打击拖欠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
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五、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资质改革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
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个人执业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优化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设置;
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打破市场壁垒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
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统一工程计价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建立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
积极开展推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各项新型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
建设诚信体系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信用评价。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
加大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施工安全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为企业减负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
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鼓励创新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
八、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联合体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合作,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共同有序开拓国际市场。
结语:由此可见这些建筑业政策的发布不仅仅是对于我国主要部门发布对建筑行业发展的分工,更是打响了各部门积极推动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动力,也可以说是一个起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
中华建筑报 1周前
2018年10月1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的决定: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此条删除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再需要委托监理这个条件了。这是取消强制监理的节奏啊,今天的监理圈议论纷纷……)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原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此前多地曾发布通知,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监理发包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监理服务不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三、简化监理招投标手续,依法必须履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四、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文规定,对某些工程不再要求强制招标和工程监理了,其实山东、天津、湖南等地也早已发布了类似规定,联想到国家即将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一股取消强制招标与监理之风悄然刮起。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
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精简施工许可手续。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及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证明,改为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
三、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全市施行。本通知中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与《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一致。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有这么一段话:“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这短话与过往很多表述并不相同,少了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那么少了监理的主体责任又意味着什么呢?
监理资质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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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业作为传统行业,其改革的难度,也算是块“硬骨头”,“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理清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对建筑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具有重大意义。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二十个改革发展的重点,可以说是给建筑业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是住建部于今年7月发布的,该通知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包含18个,可谓是覆盖了我国所有重要重要部门的一则改革方案通知,可谓是建筑行业在近年来发布的最大影响的一此改革意见。
住建部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权威解答了上面这些问题。“十三五”期间,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未来几年,资质怎么改?招投标怎么改?承发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价怎么改?建筑业体制怎么改?重点发展哪个区块?重点扶持哪些企业?建筑业未来该如何发展及改革?
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大家深入了解一下政策背景及意义,只要把这些看懂、领悟那么相信各个建筑企业的未来如何定位及企业的生存就不用去担心了。
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小结:行业监管发展方向将从“重企业资质”向“以信用体系、工程担保为市场基础,强化个人执业资质管理“的方向转变。
以下整理补充已经取消/拟取消的资质大致情况:
01 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02 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03 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
2017年7月,根据招标投标协会的座谈会通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等会议内容进行研究座谈,在国务院“放管服”的背景下,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
04 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将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离正式文件出台应该不会很长。
05 工程咨询资质、地质勘查资质、物业一级资质等40项行政许可取消(点击查看原文)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小结:增加企业招标的自主性,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财政部颁布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住建部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换句话说,此次的调整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对于建设单位的排他性。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小结:“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是必然的选择。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的主要目标:
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创新,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基础、国际化为方向、信息化为支撑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体系。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形成以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监理服务的企业为主体,以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骨干,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分工合理、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行业布局。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
主要任务要求:
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小结:目前“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单方面咨询将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转变,咨询也是“总承包”。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住建部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
小结:明确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企业将被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个人将被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小结: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重点。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小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是重中之重。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小结:这是块很硬的骨头,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也只有国务院亲自抓,才有可能出成果。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小结:由交“保证金形式”转变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实现担保。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小结: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关键是要有具体落实的措施。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住建部印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人社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此外还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等系列政策。
未来几年,资质怎么改?招投标怎么改?承发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价怎么改?
建筑业体制怎么改?重点发展哪个区块?重点扶持哪些企业?
住建部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权威解答了上面这些问题。“十三五”期间,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
产业调整
1、保大: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
2、助小: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推进以特定产品、技术、工艺、工种、设备为基础的专业承包企业快速发展。
3、工匠: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 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 万。
4、创新:加强业态创新,推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
资质与执业
关于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住建部再次明确:
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从中可以读出3个重大信息:
1、资质标准还将有重大调整,资质类别要减少;
2、对“挂证”的查处力度将更大,处罚力度会更大;
3、不管是企业资质申报,还是个人执业,信用将成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根据《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建筑业将迎来8项重要改革!
八项改革
一、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承(发)包改革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
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以技术专长、制造装配一体化、工序工种为基础的专业分包,促进基于专业能力的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工程咨询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开展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鼓励企业进行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
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住宅。
推进BIM技术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支持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维图形平台的国产BIM 软件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推进全装修制定新建建筑全装修交付的鼓励政策,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成品交付比例。
四、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用工改革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
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鼓励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
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基本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打击拖欠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
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五、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资质改革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
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个人执业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优化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设置;
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打破市场壁垒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
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统一工程计价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建立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
积极开展推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各项新型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
建设诚信体系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信用评价。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
加大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施工安全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为企业减负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
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鼓励创新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
八、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联合体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合作,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共同有序开拓国际市场。
结语:由此可见这些建筑业政策的发布不仅仅是对于我国主要部门发布对建筑行业发展的分工,更是打响了各部门积极推动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动力,也可以说是一个起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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