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江苏省住建厅正式印发《关于编制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全面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在给予招标人一定程度上的招标自主权,同时也对招标人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强制性招标要求,以规范招投标市场环境。
注意!该《通知》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当然,这也是江苏省首次编制的适用于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清单。
《通知》从11个方面、涉及45个招投标具体事项,内容长而重,为方便大家理解并阅读,昕扬建筑劳务特地为大家梳理出了文件的重点,可放心食用。
一、包阶段:招标人拥有一定的招标自主权
《通知》强调,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和责任。
招标先行审批。在制定发包方案阶段,招标人需要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标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分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阶段
《通知》指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要通俗易懂、易于判断,并以醒目的方式表明、集中单列。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需设置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业绩。
三、核心重点: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5.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7.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8.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9.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10.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2.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开标阶段
招标人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需要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不得违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或者拒绝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五、评标阶段
评标前,招标人需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核实情况以及投标报价算术性校核等信息,不可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六、其他方面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2.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具体包括: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编辑:侯晓丹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昕扬建筑劳务综合整理
10月16日,江苏省住建厅正式印发《关于编制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全面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在给予招标人一定程度上的招标自主权,同时也对招标人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强制性招标要求,以规范招投标市场环境。
注意!该《通知》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当然,这也是江苏省首次编制的适用于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清单。
《通知》从11个方面、涉及45个招投标具体事项,内容长而重,为方便大家理解并阅读,昕扬建筑劳务特地为大家梳理出了文件的重点,可放心食用。
一、包阶段:招标人拥有一定的招标自主权
《通知》强调,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和责任。
招标先行审批。在制定发包方案阶段,招标人需要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标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分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阶段
《通知》指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要通俗易懂、易于判断,并以醒目的方式表明、集中单列。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需设置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业绩。
三、核心重点: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5.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7.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8.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9.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10.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2.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开标阶段
招标人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需要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不得违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或者拒绝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五、评标阶段
评标前,招标人需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核实情况以及投标报价算术性校核等信息,不可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六、其他方面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2.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具体包括: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编辑:侯晓丹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昕扬建筑劳务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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