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事之秋,这边还在为企业资质延续的事情焦头烂额,另一边特种作业操作证又来新规定了。
日前,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事项的通知》,表示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目前不再颁发建筑电焊工证书,需要办新证的焊接、切割作业人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培训要求和考核!
据昕扬建筑劳务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已有浙江、广东以及安徽共计3个省份印发了《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从三地通知的内容来看,均表明一点:认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关人员可持证上岗从事作业。
另外,昕扬建筑劳务还了解到,今年8月,福建省也特发通知表示:施工现场电焊工证到期后将自动注销,届时福建省各地住建部门将不再开展考核发证。
有一说一,以上种种,真的很难让人打消这样一个猜想:以后的焊工证会不会都将由应急管理局来接管了呢?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最终定论将会如何,我们还是静待住建部的官方文件吧。
对于电焊工证的认定问题,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想法,我们评论区谈论切磋下吧。
以下是各地关于建筑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倒序呈现):
安徽
10月1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电焊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应当认可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鉴于建设主管部门目前不再颁发建筑电焊工证书,建筑施工领域从事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如需办理新证,应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和审批要求办理。
据昕扬建筑劳务了解到,安徽省住建厅官方公众号曾发文统一答复网友电焊工证的相关问题,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能也不再发建筑焊工证,请向当地应急部门申请。并从今年5月份起,安徽省住建部门就要求所有焊工证新申请全部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办理。
福建
8月3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及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因“施工现场电焊工”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各地住建部门不再开展考核发证。原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现场电焊工)》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注销。
浙江
6月29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强调:
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广东
4月19日,广东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分别从证书互通互认、建筑焊工作业资格认定、加强证书合法性执法检查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一、认真落实证书互通互认要求。取得兄弟省(市)住建部门核发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持有兄弟省(市)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重新申办证书。
二、依法保障建筑焊工作业资格。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焊接作业活动。
三、切实加强证书合法性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持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责令施工企业立即停止其施工作业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图·文|浙江昕扬总部编辑·侯晓丹
素材来源:各地住建厅、昕扬建筑劳务综合整理
多事之秋,这边还在为企业资质延续的事情焦头烂额,另一边特种作业操作证又来新规定了。
日前,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事项的通知》,表示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目前不再颁发建筑电焊工证书,需要办新证的焊接、切割作业人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培训要求和考核!
据昕扬建筑劳务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已有浙江、广东以及安徽共计3个省份印发了《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从三地通知的内容来看,均表明一点:认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关人员可持证上岗从事作业。
另外,昕扬建筑劳务还了解到,今年8月,福建省也特发通知表示:施工现场电焊工证到期后将自动注销,届时福建省各地住建部门将不再开展考核发证。
有一说一,以上种种,真的很难让人打消这样一个猜想:以后的焊工证会不会都将由应急管理局来接管了呢?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最终定论将会如何,我们还是静待住建部的官方文件吧。
对于电焊工证的认定问题,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想法,我们评论区谈论切磋下吧。
以下是各地关于建筑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倒序呈现):
安徽
10月1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电焊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安徽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应当认可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鉴于建设主管部门目前不再颁发建筑电焊工证书,建筑施工领域从事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如需办理新证,应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和审批要求办理。
据昕扬建筑劳务了解到,安徽省住建厅官方公众号曾发文统一答复网友电焊工证的相关问题,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能也不再发建筑焊工证,请向当地应急部门申请。并从今年5月份起,安徽省住建部门就要求所有焊工证新申请全部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办理。
福建
8月3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及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因“施工现场电焊工”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各地住建部门不再开展考核发证。原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现场电焊工)》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注销。
浙江
6月29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强调:
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广东
4月19日,广东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分别从证书互通互认、建筑焊工作业资格认定、加强证书合法性执法检查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一、认真落实证书互通互认要求。取得兄弟省(市)住建部门核发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持有兄弟省(市)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重新申办证书。
二、依法保障建筑焊工作业资格。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焊接作业活动。
三、切实加强证书合法性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持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责令施工企业立即停止其施工作业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图·文|浙江昕扬总部编辑·侯晓丹
素材来源:各地住建厅、昕扬建筑劳务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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